(2011)南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昶荣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昶荣大厦有限公司,保定市亚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保定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正勇,该公司职员。被告保定市昶荣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保定市亚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冬冬,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保定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