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江商初字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288-1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虎山街道下××棋××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市区鹿溪中路138幢170、172号店面(产权证号双私03-62**)、106号车库(产权证号双私03-65**)、107号车库(产权证号双私03-63**)、108号车库(产权证号s0009**)、江山市市区江滨一区9幢407室(产权证号虎私04-4216)、江山市市区鹿溪南路365幢2806室房屋及122号贮藏室(产权证号s0499**)、147号车库(产权证号s0465**)在价值30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市区鹿溪中路138幢170、172号店面(产权证号双私03-62**)、106号车库(产权证号双私03-65**)、107号车库(产权证号双私03-63**)、108号车库(产权证号s0009**)、江山市市区江滨一区9幢407室(产权证号虎私04-4216)、江山市市区鹿溪南路365幢2806室房屋及122号贮藏室(产权证号s0499**)、147号车库(产权证号s0465**)在价值3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