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鲁旭辉与黄炜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旭辉;黄炜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558号原告鲁旭辉。被告黄炜琴。委托代理人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旭辉诉被告黄炜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旭辉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鲁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