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缪家俊与王仕君、何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家俊,王仕君,何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缪家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杨雨凡,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君,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江,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家俊与被告王仕君、何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家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家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仕君、何江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家俊撤回对被告王仕君、何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缪家俊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