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成量工量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瑞安市成量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昱。委托代理人:聂海燕。被告:瑞安市成量工量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成量工量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株洲佳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爱福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