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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霞不服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1)宝行初字第00085号原告张彩霞,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东门口居委,系柏建红之妻。委托代理人田延莉,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阎青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晓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科员。原告张彩霞不服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2011年5月9日,张彩霞就其丈夫柏建红因病去世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柏建红于2010年12月13日感觉身体不适,于2010年12月14日去西京医院就医,于2010年12月16日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张彩霞诉称,其丈夫柏建红于2010年12月13日感觉身体不适,因其在值班期间,所以坚守到当晚六时安排好工作后,由家属陪同去西安检查治疗。2010年12月14日早9时办理住院手续后,经查体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3型,颅内出血、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由于病情严重,医院向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并开始实施抢救。12月16日早7时20分左右,柏建红病情恶化,7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能按当地风俗土葬,家属要求病例记载“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否则柏建红尸体将无法离开医院,8时25分由医院联系车辆将死者送离西京医院。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张彩霞其丈夫柏建红于2010年12月13日早就感觉到身体不适,到黄陵医院检查疑似白血病。其于2010年12月13日下午6时在单位请假后到西京医院检查治疗,于当晚11时确诊后住院治疗。于2010年12月16日8时许死亡,死亡时间不祥。死亡证明系黄陵县人民医院出具,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早7时45分。综合以上材料,本局所发(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彩霞与柏建红(已故)系夫妻关系,柏建红生前系黄陵县信用联社保卫部经理,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3日,柏建红在值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将工作安排妥当后,由家属陪同去西安检查治疗。于12月14日早9时办理了入院手续,经查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3型、颅内出血、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由于病情严重,医院向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并开始实施抢救。12月16日早7时20分左右,柏建红病情恶化,7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能按当地风俗土葬,家属要求病例记载“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否则柏建红尸体将无法离开医院,8时25分由医院联系车辆将死者送离西京医院。2010年5月9日原告张彩霞申请工伤认定,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表、劳动合同及诊断证明,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合同书、请假条、不予受理决定书、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危通知书、单位职工证明及主治医生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本案中,原告想被告提供了完整资料,被告理应受理原告之申请。同时,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工伤保护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是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损害而获得救助、康复和补偿的权利。柏建红在与黄陵信用社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主观并无过错,因当地风俗原因,医疗机构虽未出具死亡证明及具体死亡时间,但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很好地体现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0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丽阳代理审判员  艾晓华人民陪审员  姜开亮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