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与顾喜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珠。委托代理人:任云翔。被告:顾喜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喜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