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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辛永良与宁波北仑新丰源药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良,宁波北仑新丰源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64号原告:辛永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104062734),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姚宏亮,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新丰源药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656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B613室。法定代表人:杨艳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永良与被告宁波北仑新丰源药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永良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辛永良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