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现奎与王成峰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现奎,王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25号之一申请人高现奎。被申请人王成峰。申请人高现奎因与被申请人王成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对被申请人王成峰所有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成峰所有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