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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方双宝与被告郑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双宝,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98-2号申请执行人方双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维,男,汉族,系商南县移动公司职工。原告方双宝与被告郑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双宝于201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维于2011年10月12日给付申请人方双宝案件执行款13000元,并且申请人方双宝同意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