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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丁力、余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丁力;余劲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490号 原告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成国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力,男,42岁,孝昌县政府大院。 被告余劲松,男,42岁,汉族,系孝昌县建行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丁力、余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