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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灌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云丽与周绸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丽,周绸俊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邓云丽,农民。被告周绸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丽与被告周绸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云丽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