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慈溪恒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慈溪恒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三街5号。法定代表人:杜效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慈溪恒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西路245号。法定代表人:杨吕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恒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