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陆法执字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陆丰市人民法院、温汉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丰市人民法院;温汉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执字27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汉权,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汉权臣应缴纳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温汉权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查无被执行人温汉权有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同时被执行人温汉权所属村委会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陆法执字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钟金德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汉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