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张某某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何生华审判员 王中林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