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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张某某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何生华审判员  王中林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