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瑶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54潘大进与徐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大进;徐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洪瑶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潘大进,男,1964年11月16日生,农民,住泗洪县。委托代理人**生,泗洪县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仕平,男,1969年4月11日生,农民,住泗洪县。原告潘大进诉被告徐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大进委托代理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仕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大进诉称:2010年2月13日,被告在泗洪德建公司做工程,被告借原告195000元用于买工程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并签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0年2月13日至2011年2月12日。可是后来被告人跑了,借款到期后被告已不知去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仕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3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9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被告为按时还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95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据一张予以证实,期限1年。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理应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大进借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功审 判 员 陈 松人民审判员 江安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