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凤与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凤;颜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徐凤。被告:颜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爱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撤回对被告颜爱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