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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执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长亭与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亭,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指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杨长亭。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负责人李志伟,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长亭与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元武执行员  李建军执行员  王祥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