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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祖银霞与陈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祖银霞;陈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3-1号原告祖银霞。被告陈殷。本院在审理原告祖银霞诉被告陈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银霞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银霞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银霞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祖银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