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祖银霞与陈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祖银霞;陈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3-1号原告祖银霞。被告陈殷。本院在审理原告祖银霞诉被告陈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银霞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银霞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银霞撤回对被告陈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祖银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