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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焦华兴诉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华兴,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焦华兴,男,汉族,1960年6年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曾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川,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7楼16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华兴诉被告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华兴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华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华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995元,两项共计2020元,由焦华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