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焦华兴诉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华兴,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焦华兴,男,汉族,1960年6年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曾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川,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7楼16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华兴诉被告罗小川、四川雅川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华兴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华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华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995元,两项共计2020元,由焦华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