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裕与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卢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9号原告:陈裕,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诉被告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裕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