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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支行与涂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支行;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遂商初字第4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号。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涂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支行(以下简称遂昌建行)诉被告涂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遂昌建行委托代理人蓝俊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遂昌建行诉称:被告涂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到建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并与原告签署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向原告申领了龙卡贷记卡。被告涂某某从2010年8月28日开始透支不还,原告催收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委外、上门催收均无果。至2011年5月19日止,被告涂某某的贷记卡(卡号为:43×××61)已拖欠本息11164.41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到2011年5月19日止的龙卡贷记卡欠款本息及费用11164.41元(利息算至欠款还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涂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遂昌建行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龙某某车某某请表;2、机动车行驶证;3、被告信用卡交易明细帐。以上证据共同待证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卡号为43×××61的龙某某车某一张及双方签订龙某某车某领用协议;截止2011年5月19日被告的龙某某车某欠透支款本息及费用共计11164.41元。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为:被告涂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向原告提出办理龙某某车某的申请,并与原告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某某车某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应缴纳年费,龙某某车某主卡年费为200元/卡;被告取现应按笔支付手续费,为取现额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记帐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最低还款额为应还款额的10%,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被告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对信用卡作停卡处理,但保留还款功能,停卡后不再产生年费、滞纳金等费用。原告遂昌建行按约向被告涂某某发放了龙某某车某(卡号为:43×××61),被告开始使用该卡。2010年8月25日被告还款10000元,之后未再还款。截止2011年5月19日,被告的龙某某车某已拖欠本息11164.41元,其中本金9219元,利息及费用1945.41元。故原告遂昌建行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建行与被告涂某某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某某车某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与法无悖,应属有效。被告在对龙某某车某透支消费后,未履行还款付息及支付费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支行透支款本金9219元及透支利息、费用(截止2011年5月19日透支利息、费用为1945.41元;从2011年5月2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某某车某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付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代理审判员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