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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广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许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许强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刘广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红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许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民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刘广民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