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王结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田爱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王洁,女,1978年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梨香嘉园19栋9单元4号。。被告田爱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魏城镇东关村。本院在审理王结诉田爱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