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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王结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田爱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王洁,女,1978年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梨香嘉园19栋9单元4号。。被告田爱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魏城镇东关村。本院在审理王结诉田爱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