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金义实业公司、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金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9月22日生,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陕西金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申请执行金义实业公司、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462号判决书于200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000元,执行费71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70000元,剩余430000元因咸阳市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