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32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绍文与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文,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3273-1号原告王绍文,男,1967年08月0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西路六号。法定代表人于乃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文与被告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王绍文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及起亚吉普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共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