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5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张某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咸秦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孩子抚养费10000元,2011年度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