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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5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张某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咸秦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孩子抚养费10000元,2011年度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