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6号李丰华申请执行杜西金、王振平、王振亮、王维明(2011)庆商初字第2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李丰华申请执行杜西金、王振平、王振亮、王维明(2011)庆商初字第2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乐陵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化忠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