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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段国有与李贵冰、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国有,李贵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91-1号申请人段国有被申请人李贵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国有与被申请人李贵冰、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国有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贵冰所有的砖瓦房予以查封。并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楼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段国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应对其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段国有所有的楼房。二、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唐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