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白云路448号3楼。法定代表人张康群,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12楼G型。负责人陈健,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