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年华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朱振明、沈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秀芳,任启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秀芳,女,出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任启德,男,出生于1950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秀芳、任启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冉伟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