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张印朝与魏丙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印朝;魏丙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张印朝,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魏丙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印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印朝撤诉。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