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张印朝与魏丙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印朝;魏丙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张印朝,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魏丙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印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印朝撤诉。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