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商洛市人,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冯 月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