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知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司建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司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76号原告:金民海。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岳斐。被告:司建磊。原告金民海为与被告司建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司建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