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林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蒙山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应于2011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7日期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7200元至孩子刘丽沙年满18周岁共10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及财产所在地均属外地法院管辖,本院按程序于同年2月11日依法委托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数月受托法院未向本院复函执行情况。本院于同年9月20日向受托法院发送催办函,但至今未见其果。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到达执行规定期限,但受委托的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未能将执行结果函告本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蔡曙锋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汉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