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32号申请人: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鲁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路,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余姚市。申请人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205783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4月15日、出票金额150000元、出票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长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背书人宁波长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