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XX本与沈大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本,沈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XX本,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大华,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大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