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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陆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蔡锦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锦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执字第70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蔡锦镇,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蔡锦镇应缴纳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蔡锦镇仍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又查无被执行人蔡锦镇有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陆法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钟金德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汉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