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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连其与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连其,王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其,经商。被执行人:王惠英,经商。本院在执行王连其与王惠英(2011)台天执民字第5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惠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74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虚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