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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6142607-3)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径塘路宏发科技工业园A区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2798925)法定代表人:王佩涛。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剧《败犬女王》是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具有非凡影响力的34集电视连续剧。2009年3月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该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期限二年。经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视剧《败犬女王》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电视剧《败犬女王》;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银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电视连续剧《败犬女王》是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委托金牌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公司),于2009年制作,共34集,每集约60分钟。2010年7月21日,金牌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其不享有该剧任何版权,该剧的永久全部版权为三立公司所享有。2009年3月1日,三立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及《授权证明书》,将《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网尚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授权内容包括转授权和制止侵权的权利(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由其转授权之第三人,进行著作权保护法律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收取赔偿款等)。2010年1月18日,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国家版权局向网尚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0-I-023364),对网尚公司取得的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登记。2009年5月11日,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下称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月22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涛、齐玮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径塘路宏发科技工业园A区综合楼(二楼)的“新里程网吧”,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取得“新里程网吧临时卡”一张,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编号为“XLC-050”号的计算机,监督吴党辉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2、插入上述“新里程网吧临时卡”,登录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人员事先准备的、没有任何相关内容的U盘;4、在桌面上新建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5、单击鼠标左键,选中桌面上的“在线电影”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6、双击桌面上的“在线电影”图标,进入“网吧在线电影”首页,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7、点击该页面上方的“全部影片”,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8、点击该页面上“连续剧”目录中的“败犬女王”,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9、点击该页面上“点播列表”目录中的“第1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电视剧《败犬女王》第十三集,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集电视剧,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10、电视剧《败犬女王》第13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文件夹;11、点击该页面上“点播列表”目录中的“第9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电视剧《败犬女王》第05集,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集电视剧,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12、电视剧《败犬女王》第05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文件夹;13、点击该页面上“点播列表”目录中的“第16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电视剧《败犬女王》第十二集,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集电视剧,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中;14、电视剧《败犬女王》第十二集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文件夹;15、点击“后退”键,返回“全部影片”页面;16、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17、将上述保存于桌面的名为“新里程网吧”的WORD文档复制到上述步骤三插入的U盘中。后吴党辉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返回公证处将上述U盘上“新里程网吧”WORD文档刻录至光盘一式三张。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003号公证书。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开封并播放上述公证光盘,光盘中所记录的《败犬女王》画面截屏,与网尚公司主张权利的《败犬女王》的内容一致。另查,银涛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含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证明书及情况说明、权利声明书、声明书、授权证明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败犬女王》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银涛公司开设的新里程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电视剧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视剧《败犬女王》的知名度、制作成本、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新里程网吧内提供电视剧《败犬女王》的播放服务;二、被告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银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周    洋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鲁  丽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