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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惠香与鲍明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惠香,鲍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江惠香,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鲍明伦,农民。本院在执行江惠香与鲍明伦(2011)台天执民字第485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明伦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民初字第22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虚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