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谢和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谢和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松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法定代表人:王华,系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和平,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皖宿松县人,农民,住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谢和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谢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负担。审 判 员 张小兵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