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饶民二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与宋宝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宋宝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饶民二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负责人:翟双悦,经理。被告:宋宝印,男,56岁,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诉被告宋宝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交纳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