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与龚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龚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号。代表人:景平飞,该中心总经理被告:龚忠明。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龚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