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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陆亚楠与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陆亚楠;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亚楠。委托代理人:吴朝静、张文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洪。委托代理人:马洪培、林永华。上诉人陆亚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亚楠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止。上诉人陆亚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亚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陆亚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刘坤代理审判员  毛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