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陆亚楠与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陆亚楠;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亚楠。委托代理人:吴朝静、张文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洪。委托代理人:马洪培、林永华。上诉人陆亚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亚楠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止。上诉人陆亚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亚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陆亚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刘坤代理审判员 毛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