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强与曹伟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曹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生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回族,住本市金台区人民街。被执行人曹伟平,男,生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四日,汉族,住本市今天清理一下金丰村五组,无业。本院在执行肖强与曹伟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曹伟平向申请人赔偿损失6463.42元,并承担诉讼费1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下落不明且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撤回执行请求,待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行请求执行。经审查,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