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与刘金忠、张家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刘金忠,张家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住所地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负责人:刘锐,主任。被告:刘金忠,住霍邱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家富,住霍邱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与被告刘金忠、张家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口头向原告提出多年未向其催要,借款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可能承担败诉风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