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许洁与腾金山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洁,腾金山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洁,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腾金山,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许洁因与被上诉人腾金山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许洁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许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许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许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