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骆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