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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与辛国录、娄建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辛国录,娄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张伟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辛国录。被执行人娄建丽。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辛国录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3号楼西2单元14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2011125**)。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百度搜索“”